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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》的通知(沪地税所二[2006]23号)

沪地税所二〔2006〕23号
2006-12-26

关于转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》的通知(沪地税所二[2006]23号)

文号:沪地税所二[2006]23号

发文单位: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发文日期:2006-12-26

各区县税务局,各财税分局:
现将国家税务总局《 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》(国税函[2006]1200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带征方式的实际情况,提出补充意见如下,请一并按照执行。
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,采取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,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。换算时,应按照《换算表》(附后)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。具体换算公式如下:
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、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=(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+速算扣除数)÷适用税率

《换算表》

级数全年应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
1不超过 250元的5%0不超过 5000元的
2超过 250元至750元的10%250超过 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
3超过 750元至4750元的20%1250超过 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
4超过 4750元至10750元的30%4250超过 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
5超过 10750元的35%6750超过 50000元的部分

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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